在采购代理实践中,发现多个供应商注册地址相同的情况时,需审慎判断是否构成串通投标行为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》及其实施条例,串通投标的认定需满足“投标人相互协商投标报价”或“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”等实质要件。单纯注册地址相同,若缺乏其他证据支撑,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串通投标,但可能构成需要重点核查的线索。
实践中需综合以下因素判断:
- 地址重合的合理性:是否存在集团企业共用办公场地、孵化器集中注册等正当商业原因
- 投标行为异常性:是否出现投标文件雷同、报价呈现规律性差异、技术方案高度相似等现象
- 主体关联性证据:是否存在股东交叉、管理人员混同、联系方式重叠等情况
- 资金往来痕迹:是否检测到投标保证金来自同一账户等异常资金流
采购代理机构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:
• 启动专项调查程序,要求相关供应商说明地址重合的正当理由
• 比对投标文件的制作特征、电子文档属性等技术细节
• 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核实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
• 必要时可提请财政部门或公安经侦部门介入调查
典型案例显示,某市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中,3家投标企业注册地址均为某写字楼A座1001室,经查实为同一实际控制人设立的空壳公司,最终被认定为串通投标并受到行政处罚。
建议采购代理机构完善供应商资格审查机制,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披露关联关系,并建立投标异常行为预警系统,既避免误伤合法经营者,又能有效打击围标串标行为。